(轉載華僑澳報)調升所得補充稅 A組納稅人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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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華僑澳報)為配合最新的國際稅收標準“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十三”關於跨國企業集團的財務及經營活動信息的自動交換的規定,政府建議修訂現行《所得補充稅規章》及第5/2017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為此,制訂了《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法律草案。

  法案建議為配合國際稅收標準的新規定,建議在澳門的企業如符合條件作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母實體,須列為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並根據適當編製的會計申報實際利潤課稅。

  最終母實體在上一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的總收益達到指定的金額(約70億元),納稅人須履行補充義務,向財政局提供該集團及成員實體的信息,而財政局則將蒐集到的有關信息以自動信息交換方式與集團所涉管轄區的國家或地區交換。

  為配合澳門近年經濟的迅速發展,法案建議調升納稅人在近三年取得平均可課稅利潤,將利潤達50萬元便列為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的規定調升至100萬元。

  為推動澳門發展特色金融產業,對於在澳門發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及中央企業債券的收益,豁免所得補充稅。